第30屆金曲獎國際論壇場次「數位浪潮下的詞曲版權管理」由 Billboard告示牌雜誌 亞洲分處主任Rob SCHWARTZ擔綱引言人,邀請台灣酷樂時代 MyMusic 版權部主管宋孝泓 Danny SUNG、國際作者和作曲家協會聯合會(CISAC)亞太區總裁吳銘樞、ZAiKS 副執行長Rafał KOWNACKI共同討論現今音樂版權管理狀況。
主持人Billboard 雜誌亞洲分處主任Rob Schwartz是名記者、音樂及電影製作人,在亞洲和美國娛樂產業已累積超過 20 年資歷,諸多國際出版媒體如Time、Newsweek都可見到他的報導。他提到過去違反著作權違法上傳,處理方法是「下架」,但是若是創作者沒有發現的平台侵權,違法的行為就會持續進行。現今問題則例如串流音樂平台從消費者收到來自音樂收聽的收益後,創作者如何知道被支付同等閱聽量報酬?若Youtube影片裡用了詞曲創作人的音樂作品,Youtube如何保護著作權?而不同國家與法規也不同,例如日本大部分的音樂作品不願意放到Youtube、美國剛通過了「重製權」的法案,將音樂串流的使用行為也納含到重製權的範圍內,中國是一個巨大的市場,但中國政府對於網路的管理方式不同,一旦被認定為非法的音樂檔案或網站,政府可以即刻讓它們在網路上消失。
面對數位版權議題,藝人對自己的歌曲當然擁有著作權,但是目前在世界各地有不同的集管團體,不同的法規制度,要真正能夠保護著作權的全球發行,必須出現一個全球一致的標準化系統,Rob就上述這些觀察與問題和現場的與談人進行討論。
全球共同的標準將會大大提昇版權交易的效率
與談人宋孝泓先生是MyMusic臺灣酷樂時代版權部專案經理,負責帶領 MyMusic處理海內外版權商之合約洽談管理。他以酷樂為例,酷樂的歌曲來源主要是從音樂公司和詞曲公司取得OP(著作權公司,Original Publish)與SP(代理版權的公司,Sub-Publish)授權。每個月會有幾萬首歌要上傳,為了要求每一首歌都得到授權,版權處理十分耗時;創作者若沒有授權給唱片公司處理,就要個別接觸洽談合約。若詞曲公司告知歌曲已經結束代理,酷樂就只能將這些歌曲先行下架。「儘管有時候消費者會抱怨,為什麼某些歌下架了?但是對一個音樂平台來說,著作權的重要性是最優先的。」論壇中也討論了抖音聚集了大量的點閱,但卻疏於管理音樂著作權,宋孝泓提到,就MyMusic而言,簽約的公司有300-400間,每家公司都有他們自己的音樂格式與資料庫,他期望有一天能有一個全球共通的協定和標準來處理版權交易。
標準化、完整性、正確性 缺一不可
吳銘樞是國際作者和作曲者協會聯合會 (CISAC) 亞太區總裁,代表全球100多個國家的版權,會員遍佈全球,代表超過400萬位音樂人。加入 CISAC 之前,他是國際唱片業協會(IFPI)亞洲區法律總監,負責重大民事訴訟,包括百度、雅虎中國迅雷等案件。
「國際作者和作曲家協會聯合會」(CISAC)屬於一種「集管團體」(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),不管你要的是獨立音樂人或是Lady Gaga的音樂,你都可以透過CISAC取得使用音樂的合法版權。而集管團體的工作之一就是去向創作者收集版權,讓音樂能夠有效的販售,讓需要音樂的人可以合法使用,讓創作音樂的人可以得到報酬。歷史悠久的CISAC歷經了黑膠唱片、CD、mp3,直到現在的數位串流。而對於著作權的保護與管理,應該關注的是,業者是否在公平的環境裡競爭?世界各地的業者支付的金額都是近似的水準?不同國家的法規落差也是落實著作權保護必須關注的重要問題。
吳銘樞指出,中國的線上侵權行為非常普遍,「但我必須說短短幾年當中,已經有很大的進步。」他認為進步的關鍵在於政府、企業與消費者的心態轉變。以政府來說,面向國際社會時會有一個驅力促使他重視著作權,因此中國也曾經大動作關閉嚴重侵權網站,現在也開始出現合法授權的付費平台,對於網易、騰訊、阿里巴巴來說,隨著這些企業逐漸國際化,他們也希望這些內容能受著作權法的保護,因此會導引著市場朝正向的方向走。
雖然走在正確的方向上,但使用音樂所付的權利金與下載量相符嗎?收取到的費用是否如數支付給著作權所有人?吳銘樞也認為接下來最重要的目標,就是要越接近世界上其他國家支付的標準。關於全球共同標準的議題,他認為能否推行的關鍵有幾個要素,第一是國家法規支持,第二就是國際社會能否接受一個著作權的國際協議,讓大家願意信任和遵守。吳銘樞強調:「標準化、完整性、正確性,是一個版權管理的全球系統所不可或缺的」。
全球版權管理 從一個世界通用的條碼紀錄開始
Kownacki是波蘭創作者協會 ZAiKS 首席國際事務長兼副執行長並具有律師身分。他的專業領域涵蓋智慧財產權、國際與歐盟法規,並提倡利用新興科技保障創作者權利。Kownacki 為歐洲詞曲創作者之團體協會 GESAC 的董事會成員,也是國際詞曲創作者協會聯盟 CISAC 全球政策委員會之一員。
從律師的角度,創作者的著作權到底包含哪些權利?Kownacki指出,創作者創作出作品,他就擁有重製權、著作權、著作人格權、著作財產權,也包括公播、公演、公傳等權利。著作權主要分成兩類,一種是著作人格權(包括創作者姓名),這是創作者永遠擁有的;另一類是著作財產權,也就是別人購買了才能使用創作的合法權利。著作權的精神在於,當你的著作被使用,你就應該得到財務報酬。然而,現狀並不完全理想,例如有人在Youtube上傳了一個自己cover某首歌的影片,Youtube很難也不一定認為自己有責任協助處理歌曲著作權。
Kownacki指出這需要對政府遊說、與音樂團體協商,今年歐盟推出了新的「著作權指令」(Copyright Directive),在網路上所有的音樂使用都必須付費,「我相信這對亞洲是一個很好的指標,讓音樂人知道在網路世界他們可以得到足夠的保護。」歐洲現在規定網路平台,只要上傳內容可能使用到別人的音樂,平台就必須要提供付費機制,付費的比例也會因為上傳或觀看次數的不同而有差異,為了不讓侵權行為發生,未來可能上傳者不用付費,但是平台必須要去支付著作權使用的費用。
對於是否能夠制訂全球共同的著作權管理系統,Kownacki 認為第一步就是要有一個全球通用的條碼或是紀錄,CISAC就正在做這件事。透過這個條碼,著作權人、使用者、主管機關都可以查詢並清楚看見誰使用音樂、有多少人點閱,就能夠逐步解決網路著作權管理。接下來不管是透過區塊鏈技術或是建立Hubs,盡可能把這個協定與管理系統覆蓋全球所有著作權人,才能讓著作權的保護和管理一步一步做好。
文字整理:Nana/樂手巢編輯部
資料來源:金曲國際音樂節